| 阿坝州州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 |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服务 时限 |
备注 | ||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
| 1 | 设立、变更或终止实施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中等学校资产证明(银行存款或验资等有效证明)、财务清算证明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筹备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州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筹备后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
| 直接正式设立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变更审批 | |||||||||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
| 民办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办学审批 | |||||||||
| 2 |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需体检证明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认定 |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
县级及以上医院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 | 设立、变更或终止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资产证明(银行存款或验资等有效证明)、财务清算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筹备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银行或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筹备后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 |||||||||
| 直接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称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层次、类别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变更审批 | |||||||||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审批 | |||||||||
| 4 | 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 州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5 | 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等行政审批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6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6.2.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a)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
取得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资质证书 | 双方协商约定 | ||||
| 7 | 出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1.1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二级及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8 |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4.1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监理。 |
三级及以上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9 | 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二)身体条件情况; |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0 | 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前置审核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具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1 | 社会团体成立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州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2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修订)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依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5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州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6 | 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474号)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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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工程勘察报告;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州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8 | 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专项论证的建设工程,需提交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意见。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国家和省市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1.《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川建发〔2011〕34号) |
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19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新申办审批 | 州水务局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1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新申办审批或申报变更审批 | 州水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 3.《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号)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3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无资质要求 | 双方协商约定 | |||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1.《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 2.《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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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原址重建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批 | 县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拆除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审核 | 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5 | 州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设计方案编制 | 州级及以下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州级及以下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文物保护工程办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6 | 州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 | 州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州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文物保护工程办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7 | 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 | 州应急局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0号) | 安全培训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8 | 非煤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29 |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0 | 安全生产现状评价报告 |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 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1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条件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2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3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4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 州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5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6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7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6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8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含设计修改)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含设计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双方协商约定 | |||
| 39 | 近3个月50万元以上银行存款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收购许可证》新办 | 州发展改革委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银行 | 双方协商约定 | 不收费 | |
| 《粮食收购许可证》延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 备注: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设立依据进行核查的通知》(TJB〔2019〕16号)要求核查后的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