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政策解读【音频解读】《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汪明春、蒲平安、兰卡斯基布同志“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5/07/27 2.5k 阅读 325 点赞 查看原文 《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 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人民政府给予下列表彰和奖励:(一)嘉奖;(二)记功;(三)授予称号;(四)颁发奖金。以上表彰和奖励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解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