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
《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委发〔2016〕25号)
《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阿委发〔2017〕1号)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8-1号)
《阿坝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34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条款形式,分列17条对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一是明确界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二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的形式,规定将全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纳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范围。
三是明确了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是“三统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机构,规定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四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的基本程序、要求、要件等,规定了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五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法律含义和组成方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组成进行了说明。
六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的途径,规定制定机关按文件制发程序印发,应当于15日内将正式文本、电子文档送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阿坝法制网站上统一公布。
七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 试 行”的不超过2年。要求制定部门认为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重新评估、修订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