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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解读

2015/08/15 1.5k 阅读 136 点赞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解读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8月15日由杨克宁州长签署,以州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和方式,是行政机关抽象行政的重要体现形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州政府令第34号,以下简称《规定》)是在《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自治法规草案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州政府令第15号)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州政府令第29号)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本着从源头入手,全面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管理的全过程,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共五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附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制定主体

  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州、县、乡(镇)人民政府。(二)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后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失效后,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三)不得设定的内容

  《规定》规定了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同时要求,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二)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行政许可事项;(三)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四)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利益的内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内容。

  (四)制定程序

  《规定》从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了规定,用大量的条文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意见的处理协调、报请审查的材料、合法性审查、审查处理、批准程序以及公布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如:《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制定机关审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通过。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一)备案主体和报备途径

  《规定》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主体和报备途径进行了规定:一是州、县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备案审查机关。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备工作。州、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送和本系统下一级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二是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州、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主管行政机关备案,再由该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承办部门负责,按照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报送备案。

  (二)报备要求

  《规定》第二十八条对规范性文件报备进行了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备案报告1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一是《规定》第三十一条对备案审查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和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相抵触;(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二是《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符合规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由备案审查部门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责令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停止执行或者不纠正的,提请备案审查机关予以废止或者撤销;(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或者存有立法技术问题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建议,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备案审查机关予以撤销;(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审查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出具《规范性文件协调意见书》,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审查机关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

  《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和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下列情形,及时对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应当进行动态清理;(二)有效期届满以及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动失效的,应当进行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报告备案审查部门。

  (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规定》将规范性制定和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第四十条规定,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同时对规范性文件实施责任追究,《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都是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手段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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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