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阿州财社〔2011〕269号、阿州人社〔2012〕95号、阿州人社〔2011〕214号、阿州人社〔2011〕337号、阿州人社办〔2013〕91号。
二、培训内容
开展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培训。
三、服务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就业的“9+3”毕业生。
四、补贴标准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五、提供资料
(一)四川省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或四川省职业培训补贴单位申报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取得《就业失业登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不提供此证);
(四)职业培训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就业证明材料;
(六)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或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发放《职业技能培训通知书》,组织招生报名,并将报名情况上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二)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培训工种和班次,衔接并落实有培训能力的定点培训机构及师资、培训日期,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将开班的有关信息及时通知学员。
(三)培训机构开班实施培训。在开班前,培训机构要将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报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定,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特别是课时的规定,按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认真组织开展理论知识和技能实训,以实训为主,着力于教会参训人员一门技能。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派人核查学员实际培训信息,负责培训班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四)对有国家职业资格的专业,可申报鉴定。
(五)培训机构或学员个人在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培训补贴。县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学员个人或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的材料进行核实,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将审批表和花名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或学员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同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目。
(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