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九部门的相关规定,“三支一扶”志愿者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标准,工资收入水平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各县(市、区)人事部门对本地“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标准进行测算,如测算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原标准为:在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的乡镇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在其他地区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二)考核奖励。志愿者服务期间由县(市、区)人事局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服务期每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参加省项目计划的志愿者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
(三)职称评定。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通过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四)档案管理。志愿者服务期间,其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服务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服务县的县级主管部门要为其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业绩、奖励、考核等材料。
服务期满,被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服务期间建立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规定转到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单位管理或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他人员的工作档案和党团关系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直接转到原生源所在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
(五)休假。参加“支教计划”志愿者在服务期间,享受国家规定寒暑假。其他志愿者服务期满一年、考核合格的,在服务的第二年可享受7天的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志愿者享受上述休假期间,生活补贴照发。
(六)保险。志愿者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保险由组织实施招募工作的相关“三支一扶”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办理,经费按项目计划由同级财政保证。
二、“三支一扶”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龄计算: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服务期满,被艰苦边远地区县以及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国家机关录用或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三)服务期满且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符合选拔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市(州)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推荐,可按选调生选拔程序充实到选调生队伍中。
(四)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均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在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以及三州和农村、社区工作或服务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具有上述经历,后再进入学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考。其中,县、乡镇机关考录公务员应拿出一定的比例,面向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服务期满且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志愿者招考。
(五)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时,每工作1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1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录用后,基层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笔试总成绩(指公共科目笔试与专业知识笔试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按就高但不累加的原则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六)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班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县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参加“三到一扶”志愿服务且服务期满、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经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同意,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可直接考核招聘。
(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参加“天使计划”高校毕业生工作满2年)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