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7〕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阿坝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的就医管理、结算办法和基金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六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七类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财政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四)上述机关在编的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费、基金利息、滞纳金、财政补贴及其他合法收入组成。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缴费费率为2%。用人单位以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预算,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费由用人单位自行筹资解决。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费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核定、征收。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个人自负补助、个人账户补助和按规定由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由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按下列标准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1.起付线补助
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次定额补助,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2.床位费补助
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日限额补助,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元/日,二级医疗机构20元/日,三级医疗机构30元/日。
危重监护病床位费补助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按日限额补助,标准为50元/日。
3.药品和诊疗项目补助
住院使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医用材料、乙类药品、治疗用血的个人负担部分按70%补助。
4.合规住院医疗费补助
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补助。
(二)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标准
1.慢性疾病补助
参保人员患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肾病综合征、再生障碍性贫血、硬皮病、精神类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2万元。
2.重特大疾病补助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和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三)个人自负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补助后,年度累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标准床位费除外)达到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补助,2万元(不含2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按40%补助;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按50%补助;10万元及以上按60%补助。
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按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0.5%划入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实行“州级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存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基金预、决算,定期或不定期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 未完成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当期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基金出现的支出缺口,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卧龙特别行政区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保筹资和待遇水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卧龙特别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阿坝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同时废止。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