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州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6〕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卧龙特别行政区,有关单位:
《阿坝州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阿坝州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由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施单位提供的项目立项书、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用款计划和报账凭证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复核后核拨资金。
第三条 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方式、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质量承诺、安全承诺、廉政承诺书、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 精准脱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方案提出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签、财政部门复核后据此报账。
第五条 精准脱贫项目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报账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审批单》,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实施责任书;
(四)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
(五)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六)项目公示公告书图片资料;
(七)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
(八)精准扶贫项目现金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建卡贫困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补助项目及标准、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折(卡)通”直接兑付);
(九)物化补助兑现登记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
(十)精准扶贫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现场检查记录及验收意见);
(十一)工程款税务发票;
(十二)一事一议相关资料;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精准脱贫项目报账原始凭证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精准脱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金台账,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资金辅助账,并对报账原始凭证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第七条 州级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为监管、指导主体,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精准脱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责令整改。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州后,州级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因素测算法等方法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下达各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
第八条 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精准脱贫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为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基本建设等大型项目从其招投标法规定)。
精准脱贫项目实施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建设,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管理、资料收集、项目初验、申请报账。
村民委员会依据年度减贫人口、村摘帽目标,坚持项目民议、贫困户自愿的原则,提出项目申请,按照一事一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按照《阿坝州村财民理乡监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属地管辖主体责任,联系县级领导、驻村帮扶责任人、驻村帮扶部门、“第一书记”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监督小组,加强对精准脱贫项目现场施工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财务管理等制度,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对精准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条 州、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精准脱贫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脱贫项目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量增加等原因确需追加资金的,按相关程序报批。
项目实施结余资金,由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和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结转用于其它精准脱贫项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尽责,开展精准脱贫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将精准脱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加大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审计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三条 州、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的再监督,严肃查处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中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应当查处一起,向社会通报一起。
第十四条 州、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协助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精准脱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认真落实、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州、县(市)、卧龙特别行政区扶贫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由财政、审计、监察、检察等单位组成的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精准脱贫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督、管理等信息,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扶贫移民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