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2〕2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乡低保资金遵循“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为辅,属地管理,专项调拨、分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城乡低保资金中开支低保工作经费,也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州、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预算总额为扣除上级财政补助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财政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追加预算。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等费用确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机制。县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对本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按低保标准确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审核机制,将家庭收入变动情况与促进就业政策等制度相衔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低保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重新审核两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手续。
第九条 州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上半年根据各县保障人数、实际补差水平等因素预拨部分补助资金;下半年根据各县保障人数、实际补差水平、预算安排和管理绩效等因素,确定全年补助资金总额。各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乡低保资金拨入“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并将拨款凭证复印件报州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县民政部门每月末向县财政部门申请下月城乡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标准、发放金额等资料。各县民政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低保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直接划拨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或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低保对象持低保证、身份证、卡(存折)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张榜公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以及低保对象、补助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州财政、民政部门会同州审计部门,每年对各县城乡低保资金筹集、管理、发放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对配套资金足额筹集到位、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规范的县,从州城乡低保补助经费中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城乡低保对象的补助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