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阿府办发〔2011〕4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阿坝师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10〕66号)要求,减缓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以州政府为主导,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出现持续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明显增加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县、州直有关部门不得缩小补贴范围。
三、启动条件
(一)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在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以前,启动联动机制以我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依据。当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3%以上时,且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州人民政府随即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州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启动联动机制纳入我州统筹管理。
(二)联动机制启动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启动条件以下时,即停止联动。
(三)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州人民政府将以维持我州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我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严格遵循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适时调整我州城乡低保标准。自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同时,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按规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自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补贴发放和标准
(一)补贴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保障对象类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原有渠道发放。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金额,以后按月(农村或按季)发放,直至停止。
(二)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均以同期城乡低保标准为基础按月计算(四舍五入,精确到元)。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均按同期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同期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
由州人民政府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定具体补贴标准。其最低补贴金额应不低于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五、资金筹措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州、县人民政府共同统筹安排。除省财政补助我州经费外,其余所需资金由州、县按2 :8比例承担。
鉴于建立联动机制后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各县要把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保证正常发放的城乡低保、优抚等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州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州级财政安排。
六、工作职责
各县、州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实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统计局、州统计调查队等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全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意见,必要时提出全州统一启动联动机制的建议,拟定对困难地区的资金补贴方案并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适时组织对联动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实施联动机制负总责。
(三)州统计调查队负责全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在上报核定后,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州统计调查队发布的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牵头组织财政、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提出启动或停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州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补贴方案并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保障我州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经费。
(六)州民政局负责统计、提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数据,提出资金需求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并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以及所需资金的调整、测算工作。
(七)州教育局负责统计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即领取国家助学金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八)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计、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础数据,制定用款计划,做好职责范围内补贴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向上争取补贴资金;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领取国家助学金的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