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州政府领导同志和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制度的通知
阿府办发〔2015〕24号
州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州双重领导机构,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制度》《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制度》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0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接受州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提请人事任免;向州政协通报工作、听取建议、协商讨论。
第三条 州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副州长、秘书长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统筹安排好政务活动和工作行程,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相关议题的审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相关议题的协商。
第四条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应当按照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的议题,代表州人民政府或者委托议题涉及的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工作,并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应当按照州政协常委会议确定的议题,代表州人民政府向会议通报工作,并听取建议、协商讨论。
第五条 州长或者委托副州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副州长、秘书长应当按照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确定的议题,组织相关工作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起草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和向州政协常委会议的工作通报。
第七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议案、报告或者通报,须经州政府对口联系副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州长或者秘书长审核、州长审定。涉及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当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报告,应当根据州委提名,经州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州人事部门负责起草、秘书长审核、州长审定。
第八条 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报告和向州政协常委会议的工作通报,由州长签发,并提前15天报州人大常委会、送州政协。提请州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报告,经州长签发后及时报州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副州长、秘书长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相关议题的,应当提前向州长报告,说明不能列席会议的原因。经州长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人大常委会或者州政协报告,经州人大常委会或者州政协同意后,再按程序协调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列席相关议题。
第十条 副州长、秘书长应当按照分工,及时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认真办理各项审议意见和工作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州长,经州长同意后,按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
阿坝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州双重领导机构(以下简称: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州人大常委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的安排,统筹安排好自己的政务活动和工作行程,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
第三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相关工作的,应当作好工作安排,不得缺席。
第四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确定的议题,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的安排,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做好提请州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以及向州政协常委会工作通报的起草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会议召开前20天,向州政府报送议案、报告或者通报初稿。经州政府按程序审定后,提前15天报州人大常委会、送州政协。
第五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不能列席会议的原因,经分管副州长、州长审批同意后,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报告,经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同意后方可不列席会议。
第六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同意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安排本部门行政副职代为列席会议。代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应当报州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后,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报告。
第七条 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的沟通衔接,做好州政府工作部门列席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州政协常委会议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八条 州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州政府工作部门列席会议的参会情况,针对擅自更换参会人员、迟到、早退、不遵守会场纪律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州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州政府的安排,认真办理各项审议意见和建议意见,在2个月内向州政府提交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时限有其他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